【註冊組】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自112學年度第1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6或第17條與貴校合作者,請依限檢具合作計畫(含申請應備資料),函報本署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Post published:2023 / 05 / 29Post category: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