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案所涉本條例規定如下:

(一)第16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二)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二、復查本署111年12月28日召開之「111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聯繫會議」,針對「學生擬於高中一年級依上開規定與學校合作之申請及審核作業」決議如下:「請各單位自112學年度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生之合作計畫草案應併同實驗教育計畫及相關應備資料,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至遲於當年度4月30日前向實驗教育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三)學生應於確認就讀學校後,儘速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至遲於9月10日前,由學校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五)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學生於合作計畫經許可前,仍應到校上課。」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請掌握與貴校進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現況,並配合辦理上開涉及學校事宜。

三、承上,旨案請依下列期限函報:

(一)高一新生:至遲於112年9月8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倘提前函報,將批次提前進行審查。

(二)高二及高三學生:至遲於112年7月7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四、請貴校於上開期限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含申請應備資料)正本併附光碟1份函報本署,並將合作計畫(含申請應備資料)書面影本一式5份,以副本抄送方式,函送本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檢附旨揭合作計畫範本格式電子檔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