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函及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110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函及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110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