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author:tnsshtn030Post published:2024 / 03 / 11Post category:最新消息一、依據中國青年救國團臺南市團務指導委員會113年2月27日青南服字第029號函辦理。二、依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驗光人員對於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於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三、各校倘有意推薦者,請依旨揭辦法於113年4月3日前以傳真或電郵至該會服務組彙辦。四、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該會服務組吳怡螢小姐,專線:06-2223421-35;信箱:s240302@cyc.tw。實施辦法0311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