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招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簡章
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95971號函辦理。
貳、招僱類別與名額:
一、職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二、招僱名額:正取三名,備取若干名
參、工作性質與待遇:
一、工作報酬:錄取人員享有勞健保險,無考績及無年終工作獎金,本校依法提撥勞退,薪資以時薪計,每小時176元(依勞基法調整),每日8小時,每週平均40小時。
二、工作地點: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臺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125號)
三、工作時間:每星期週一至週五,每週工作40小時,依學校行事曆上班,寒暑假不上班、不支薪,無年終獎金。
肆、招僱說明:
一、雇用期間: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如約僱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
二、正取人員放棄報到得由本次備取人員按名次依序遞補。
伍、工作內容:
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特殊個案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及安全維護等工作。
陸、報名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具愛心、耐心。
(三)具有特教、教保相關背景或工作經歷者為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應予以解僱: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之情事者。
(四)應試者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已應聘者,應予解聘;並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柒、甄選公告:即日起至112年8月18日(星期五)止,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捌、報名事項: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
二、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應繳證件,以A4紙張影本並依序裝訂
(一)報名表1份(請貼妥照片)。(如附件1)
(二)簡歷表1份。(如附件2)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伍)其他證明影本(專長證照、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等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證件正本俟錄取後驗證。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三、請於112年8月18日(星期五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逕寄臺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125號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多元學習中心 收(請註明應徵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玖、甄選日期:112年8月23日(星期三)
拾、甄選項目、時間、內容及注意事項:
項目 | 時間 | 注意事項 | |
甄試 | 報到 | 09:00-09:20 | 1.地點: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另行公告。 2.考試場地當天公告於報到地點。 3.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以便查驗。 |
面試 | 09:30起 | 特教相關知能、特教學生助理工作、學生生活照護。 |
拾壹、成績計算:口試70%、簡歷表30%。
拾貳、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列冊經審查後,依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應考人倘總成績未達70分以上,得予從缺。
拾參、錄取公告:112年8月23日(星期三)17時前於本校首頁公告。
拾肆、錄取後依規定辦理僱用相關作業,正取人員因故放棄,即取消錄取資格改由備取名額依序遞補。
拾伍、錄取後,須配合參加學校之職前訓練。
拾陸、甄試當日如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情事,經縣市政府宣佈放假時,則甄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首頁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拾柒、對本甄選簡章仍有疑義者,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電話:06-2514526#312 李小姐。
拾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本校首頁。
附則:節錄相關法令如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10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僱)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之必要。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已進用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僱):
一、有第九條各款情形。
二、有第十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 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