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5

壹、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
疫及監控措施。」
二、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學校應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醫
療機構,辦理傳染病通報、調查 學生及教職員工出 (缺) 席狀況、罹病及接受治療情形,並進行環
境消毒、改進衛生設備或配合採取隔離檢疫措施,以防止傳染病蔓延。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
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貳、目的: 建立校園傳染病防治系統,以防止傳染病蔓延及流行

參、校園傳染病管治
(一) 加強環境衛生管理,改善環境衛生切斷傳染途徑,消除諸多病媒減少傳染源,預防傳染病發生,例如:
登革熱、痢疾等。
1.安全的給水設備
2.健全的洗手設備
3.流暢的排水設備
4.完善的垃圾分類處理
5.符合衛生條件的廁所
6.良好的通風及採光設備
7.嚴密且衛生的廚房、餐飲設備與監控
(二) 預防直接傳染
1、早期發現個案,儘早隔離,儘早治療:
※第一道防線→家長的察覺:隨時教育家長,若發現子女有異狀時, 應立即送醫診治,必要時遵從
醫囑暫停到校上課,以減少同儕間傳染機會。
※第二道防線→師長的觀察:導師、教官、任課教師與學生間關係最為密切,與學生接觸時,若發現
學生有異狀或可疑病徵時,應立即通知健康中心尋求照護,必要時通知家長送醫診治。
※第三道防線→校護、護理教師的警覺性:一旦發現罹病學生案例數或病徵相似之人數有異常增加
時,應提高警覺密切監控,必要時報告校方,啟動疑似傳染病群聚通報流程(附件一),採取緊急防治
措施,避免疫情蔓延。
2、傳染病報告:當校園發生傳染病且有人、時、地關聯性,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時,健康
中心應及時以電話通知台南市衛生局。
3、拒絕病生入校:
(1)針對疑似罹患傳染病之學生,學校應與病生家長溝通並勸導病生隔離住院治療或在家休養,隔離期
限遵行主治醫師及台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課建議所罹患傳染病的種類而定。
(2)與家長保持良好溝通並密切合作,協助病生早日痊癒。
(3)協助病生提供課堂筆記、錄音..等各項隔離期間的自學方式。
(4)病生心理支持及輔導。
(5)健康中心應實施個案管理,加強個案健康照護。
4、接觸者的檢疫:病生經確定診斷後,配合台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課實施接觸者各項的檢疫工作。
5、學生出缺席調查:傳染病流行期間,對於請病假或不明原因缺課的學生,應加以調查確定病情。
6、返校復課:返校復課學生應持有主治醫師證明,經健康中心會簽相關處室及呈報校長核准之後,病生
即可返校復課。
(三) 實施衛生教育
1、利用護理課程,傳授各項預防保健知能。如傳染病防治、健康體能、健康飲食、自我管理健康行為等
之教學活動。
2、導師宣導班級重視自我健康管理行為、培養良好衛生及健康習慣、適度運動、正常作息、均衡飲食。
3、不定期舉辦相關議題之專題演講、利用集會時加強宣導。
4、健康中心隋機實施個案或小團體之衛生教育,以達預防重於治療

肆、傳染病防治處理小組分工及職責

伍、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