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二中緊急傷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102年8月26日修訂通過
103年11月修訂通過
107年12月5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5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15條第2項。
二、教育部110年1月13日公佈「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貳、目的
減少學生因重大事故傷害或急症而死亡,減輕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的病情,縮短患病的日數,避免與家長發生法律糾紛,增進校園共識與師生感情。
參、重要性
當學生有緊急傷病發生時,把握時間爭取時效,保護學生安全與健康。
肆、組織編制及職掌
緊急傷病處理分工執掌表如附件一。
伍、辦理方式
一、通報流程
(1) 依緊急傷病處理流程進行通報
(2) 通報時說明【地點】、【原因】、【人數】、【狀況】、【協助項目】
二、救護經費補助
(1)駕駛私用車輛護送學生急診或門診就醫之人員,每次送醫可依實際路程支領交通補助費及停車費。送醫交通補助費由家長會費支應。
(2)就醫之醫療費用及計程車費由就診學生自付,若學生未帶錢,由護送之教職員工先行墊付。
三、救護交通工具
基於安全考量,護送就醫工具以救護車或計程車為主,其次為私用車。
四、緊急護送人員順位
(1) 衛生組護理師 (2)教官 (3)導師 (4) 其他人員
五、職務代理事宜
護送教師與教官課務由教務處協助處理,健康中心傷病由衛生組支援留守,必要時由學務主任指派他人留守。
六、檢傷分類與護送步驟等相關措施
(1)檢傷分類與護送,請見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二;檢傷分類及處理如附件三;送醫紀錄表如附 件四。
(2)護送地點:以學校就近或特約之醫療院所為優先,若因病情需要則送至成大醫院,或得由緊急醫療網119救護車人員判定送往最合適之就醫醫院;傷患病情較穩定未立即危及生命,但仍須儘速處理者,得依家長或親屬意願指定就醫地點送醫。
(3)家長未到達前處理措施:若家長無法及時到校或無法連絡到家長,必要時依學生狀況先行送往適當的醫療院所。
(4)如學生需緊急開刀或檢查,應立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前來;若家長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到場須請陪同師長或單位主管代簽時,應視情形請該醫院人員會同簽署,以為見證。
七、其他相關事宜
(1) 護送傷患就醫的人員,教職員及學生一律公假。
(2) 學生以救護車送醫後,健康中心應填寫送醫紀錄表,將有關資料及處理過程以書面 報告呈有關單位及校長核閱,作為護理追蹤紀錄。
(3)健康中心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包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及緊急處理過程等。

陸、非上班上課時段之處理
非上班上課時段由值班教官依急救原則處理。
柒、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