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5年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之推薦收件期程,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二、本計畫獎項之推薦資格,規定如下:
(一) 五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師鐸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本計畫獎項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所屬學校、幼兒園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3、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尚在調查階段。
5、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6、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7、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9、其他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
三、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15年2月6日前,填寫推薦表,向人事室登記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