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教署11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08165號函及114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10843號函略以,有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港澳之注意事項,及適用考績法人員違反規定赴陸港澳之懲處原則,如下說明。

二、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所屬配合辦理,重點摘要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
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送所屬機關留存。
(四)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綜上,不分平日、假日非因公務赴港澳程序如下:
1️⃣請事先檢附赴港澳之行程表,簽奉校長核可。
2️⃣奉核後,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前至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並上傳附件:簽陳及行程表。
3️⃣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後,將登錄畫面上傳差勤系統。
4️⃣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

四、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大陸及港澳建議懲處原則(115.7.1生效)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