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教署114年1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02408號函,轉知有關罹患水痘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案。

二、衛生福利部102年12月27日公告業將原第四類傳染病「水痘」修正為「水痘併發症」。茲因水痘目前並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因此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惟為使個人能儘速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仍應請病假在家休養,直到全身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並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不得已必須出入公共場所時,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據上,教師罹患水痘如有請假需求,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各假別所定要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