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有卓越表現、足為表率之人員,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推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請切實依選拔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推薦適當人選,事實表資料內容以最近3年(111至113年)內之事蹟為主。
(二)遴薦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
1、各機關(構)學校推薦應經公開評審程序,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及優先推薦基層人員,以鼓勵基層人員士氣;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衡平性。
2、各機關(構)學校於推薦人選時,請覈實查明被推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曾因駕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罰等情形,如有各該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
3、為期獲獎人員事蹟與精神能發揮影響力,並鼓勵公務人員見賢思齊,各機關(構)學校所推薦之人員,於薦送後至本部核定前,除屆齡退休者外,須為仍在職之公務人員,如有退離等原因而為非現職人員,各機關(構)學校應報請撤回推薦;另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人事處;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亦應報請撤回推薦。
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14年1月17日前向人事室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