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9日臺教資(五)字第1142701544A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113-116年)配合事項如下:
(一)持續宣導電子公文附件可編輯文件應提供ODF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PDF文件格式提供。金門縣聯絡處114年4月公文附件仍有使用商用文件格式(ODF比例明細如附件),請該聯絡處確實檢討改善,建議調整公文系統功能之附件上傳條件,可編輯檔案如有不符合ODF文件格式者,將無法上傳附件。請確實改善相關作業方式,以符合相關規定。
(二)網站及資訊系統提供下載及匯出匯入的可編輯文件應提供ODF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PDF文件格式提供。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案件上傳附件,可編輯文件應提供ODF文件格式,非可編輯文件則採用PDF文件格式提供。
(四)有關學研計畫文件、表單及成果等相關文件範本,優先以ODF文件格式製作,學校行政作業以ODF文件格式流通。(五)請鼓勵教師以 ODF為預設存檔格式之文書軟體作為教育應用工具,並於教師在職訓練納入ODF文件格式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