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本案採校外審核★
- 獎學金金額:高中(職)每學期15名,每人新臺幣3,000元,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 申請對象: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為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 申請條件:
現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學業成績: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 傑出表現(須為一年內之證明):
(1) 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1)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1-2)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2-1) 縣(市)級:前三名
(2-2)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 應繳文件:
- 申請表1份
- 112-2成績單or傑出表現證明1份
-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or戶口名簿1份
- 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1份
- 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 申請期限:114.02.24
- 請在截止日前自行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
- 各項資料請申請者自行列印!
※113-1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本案採校外審核★
- 獎學金金額:高中(職)每學期15名,每人新臺幣3,000元,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 申請對象:本須知所稱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指本市高中(職)以下或國內大專校院在籍學生,且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資料經本市戶政事務所註記熟記事者。(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 申請條件:
現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學業成績: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 傑出表現(須為一年內之證明):
(1) 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平埔族群語言相關競賽活動,獲頒獎狀或領有成績優異證明文件
(2)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2-1) 縣(市)級:前三名
(2-2)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2-3) 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 應繳文件:
- 申請表1份
- 112-2成績單or傑出表現證明1份
- 載有直系血親尊親屬個人記事欄註記為熟之戶籍謄本1份
- 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1份
- 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 申請期限:114.02.24
- 請在截止日前自行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
- 各項資料請申請者自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