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表彰在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現場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校長、教師、教學人員、職員(工)、教育行政人員及教育志工,並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獎項之推薦資格,規定如下:
(一) 五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師鐸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本計畫獎項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所屬學校、幼兒園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3、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尚在調查階段。
5、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6、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7、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9、其他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
三、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13年12月20日(五) 前向人事室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