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於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後,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行政院於112年9月26日修正旨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是以,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陞任採計評分之相關事項(含釋例),自113年4月1日起即應依該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
二、茲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最近5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獲頒模範公務人員者,不分次數均於工作績效之「重大殊榮」核予5分,旨揭本院92年1月14日函與修正規定未合,爰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