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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