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校113年師鐸獎推薦作業,如您有推薦人選,請參考下列說明及附件,並於113年2月16日(五)前向人事室登記

二、推薦基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本部國家講座、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推薦人請填寫推薦表之推薦理由,依限送人事室登記續辦。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如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