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教育部國教署112年10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36734號函辦理。

二、因應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請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作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三、檢附本案原函及相關資料供參。行政中立電子書:https://ws.csptc.gov.tw/001/Upload/ebook/112%E5%B9%B4%E8%A1%8C%E6%94%BF%E4%B8%AD%E7%AB%8B%E9%9B%BB%E5%AD%90%E6%9B%B8/index.html
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專區:https://www.csptc.gov.tw/News.aspx?n=3308&sms=1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