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教育部112年9月22日臺教人(一)字第1120093448號函辦理。
二、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將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於113年1月13日辦理選舉投票作業。
三、各機關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四、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又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五、綜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六、教育基本法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5&flno=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