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教師法第49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該法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並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均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以公立幼兒園教師之管理及其他權益事項均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爰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應與公立學校教師為一致性規範,爰為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