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制定公布,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嗣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並因應機關辦理陞遷實務運作之需要,考試院前於九十九年、一百零一年及一百零五年三度函送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皆未能於當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修法程序。茲為持續精進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以符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並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爰參酌各界意見,通盤檢討現行規定及實務運作相關問題,重行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法現行條文共二十一條,本次計修正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修正公務人員之陞遷依功績原則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指名對調規定,放寬為得採行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增訂因機關組織調整或基於業務需要,非自願性改派較低職務者,於再調任本機關或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之他機關與改派前相當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預為因應其他法律增訂逐級陞遷之例外規定,增訂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酌予加分;為落實功績原則,修正內陞評定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之排序方式,以及各機關陞任評分標準,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機關外補甄選作業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式辦理之;如有機關首長或主管等人員評核之綜合考評項目,其配分比率,不得超過各主管院或其授權機關所訂綜合考評標準之上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納入免組甄審委員會之機關範圍;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之規2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就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其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陞遷之情形,增訂應加註理由。(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配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將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修正為駐外機構。(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已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區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將獲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修正為獲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為優先陞任之條件;預為因應其他法律增訂得優先陞任條件之其他規定,增訂概括規定,以資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將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修正為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之人員,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均不受不得辦理陞任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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