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制定及修正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二、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上開條文規定行之,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以下簡稱教職員)為限。至於初任公教人員於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退撫條例規定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則非適用對象;上開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三、依前述規定,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教人員者(例如現職教職員或是離職教職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教職員退撫制度。

四、上開條文及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重點規定電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39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