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全文,名稱並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配合災害防救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及因應地方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所定災害類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二、為使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修正第四條附表)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