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包含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第5條規定略以,該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二、另查銓敘部109年5月14日部法一字第1094932170號電子郵件規定略以,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倘非屬執行職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且未受聘於他機關(構)擔任經常、固定之教職,如僅係利用公餘時間偶一為之,並無損公務員尊嚴或未妨礙本身業務,亦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的專業技術性,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不悖。

三、綜上,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併同注意有無需利益衝突迴避之情形。倘出席之演講、座談會所涉內容有前開利益衝突之虞,應避免出席類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