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申請項目:
1、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2、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3、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4、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三)本次申請收件日期:公告日起至4月30日止。

(四)本次可預登檔期:112年6月16日至112年12月31日。

(五)本次可申請空間:米倉劇場B棟小劇場、C棟小型工作空間。

(六)相關申請文件及剩餘資訊,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官網:https://reurl.cc/KMDe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