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104.8.28校務會議訂定
105.01.20校務會議修定
一、為維護考試的公平性及維持試場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二、學生應依各節考試規定時間準時到場,並依「考場座位表」指定位置入坐,不得任意更換座位。
三、凡該節考試逾時15分鐘未進入考場者,該節以缺考論;當節考試30分鐘後始可繳卷離場,強行交卷或逾時交卷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四、試場內須服從監試人員之指示,試卷若題數不足、缺頁、印刷不清和選項不足須舉手向監考教師反應。若為題意不清或爭議題則不得要求監考教師解釋,待命題教師巡堂時方可發問。
五、考試時以班級為單位,學生應將抽屜淨空,或原地轉向(抽屜面向黑板);所有考試文具自備,不得在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文具。
六、「非考試必需物品」,如書包、書本、紙張等參考資料,或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電子設備,必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行動電話必須放置手機掛袋。電子設備必須關機不得發出震動或聲響。
七、監試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考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學生獎懲規定給予處分。
八、考試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扣總配分5%處分。
(一)答案卷、答案卡上未寫明及畫記清楚年級、座號、姓名。
(二)抽屜未淨空或未原地轉向(抽屜面向黑板)。
九、考試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試人員視情形輕重,酌予該科成績扣總配分20%,並依學生獎懲規定第八條予以記小過一次之處分。
(一)交頭接耳任意談話者。
(二)左顧右盼,且經監考老師糾正仍違反者。
(三)窺視他人試卷、答案卷、答案卡者。
(四)交卷後不立即出場者。
(五)擾亂試場秩序者。
(六)惡意規避考試者。
(七)交卷時留滯觀望或翻閱他人試卷、答案卷、答案卡者。
(八)在試場附近高聲朗誦,有意便利他人作弊者。
(九)未將第六條「非考試必需物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者。監試老師發現學生未放置行動電話於手機掛者。
(十)電子設備發出聲響或震動者。
(十一)未服從試場監試人員之指示者。
十、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規定第八條予以記小過二次之處分。
(一)私相問答者。
(二)便利他人抄襲者。
(三)擅自移動座位及互調座位者。
(四)交答案卷、答案卡時擅改答案者。
(五)未服從試場監試人員之指示情節嚴重者。
(六)合於前一條之各項規定,經監試人員警告後而重犯者。
十一、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規定第九條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處分。
(一) 考試時或交卷後,以暗語、暗號、交談、朗誦答案、傳閱、旁觀、夾帶文件(身體/服飾/桌椅/
文具預留文字符號)、互換答案卷卡等,直接或間接幫助他人作弊者。
(二)未交答案卷、答案卡,擅自離場企圖矇混者。
(三)利用第六條「非考試必需物品」作弊者。
(四) 未服從試場監試人員之指示。
(五)合於前一條之各項規定,經監試人員警告後而重犯者。
十二、學生如請他人代替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代考人若為本校學生,代考人及學生本人依學生獎懲規定第九條予以記大過二次之處分;如涉及變造學生證件以入場代考之情事,代考人如為校外人士,報請其所屬機關單位處理。
十三、以下情事可申請補考:
(一)公假、喪假:依照請假規定持證明文件事先至註冊組申請,補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重大傷病(如:需住院、開刀、特殊傳染病等)之病假:持醫院證明請假,經核准並由教務處註冊組
登記。病假除重大傷病(如:需住院、開刀、特殊傳染病等) 申請補考按實得分數計算外,非住院病假
補考成績最高以60分計。病假需於返校上課三日內申請補考。
(三)事假:須有重大理由且事先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方可准予申請補考,且成績最高以60分計。
十四、凡違犯本規則而受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享受各項優良學生表揚及獎學金優待。
十五、定期考試,學生應攜帶學生證或其他有清晰照片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以備查核,未攜帶者罰愛校服務三次,若違反考試規則依本規則議處。
十六、參加補考學生除遵守上述一切規定外,應穿著完整校服且將學生證及其他有清晰照片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放置桌子上方,以備查核,若未著校服或無法證明身份者需至試務組拍照查驗並罰愛校服務三次。
十七、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